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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 星期四
陳玲玉:讓環評爭議回歸法治
近年來台灣的環評意識日益抬頭,民眾抗爭也時有所聞。但因環評而引發行政法院與環評機關的重大歧見,則以日前中部科學園區第三期發展區所發生的環評事件最引人注目。
根據行政法院的判決內容,中科三期曾由環保署「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於95年7月31日公告審查結論。但該審查結論後來卻因民眾異議,遭到最高行政法院於99年l月間判決撤銷確定。更令人訝異的是,在民眾另案聲請之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進一步於今年7月底認定中科三期的「開發許可」自始無效,並裁定「開發許可停止執行」及「停止實施開發行為」等兩件「暫時性禁令」,對中科園區發展投下威力十足的震撼彈。
在友達董事長李焜耀質問「我們到底有幾個政府?」之後,行政機關首長有的跳出來主張「法院對環評有誤解」,有的高舉「維護廠商信賴原則」及「捍衛公共利益」的大旗,試圖主張「法院的停工裁定不及於廠商」,以為園區廠商尋求解套。
當「行政院」桿上「行政法院」,到底誰是誰非?「暫時性禁令」的效力又將如何解除?自是值得推敲與深究。
首應探討的是,依據法院的「停止開發」禁令,友達等廠商是否還可以營運?針對此點,行政官員認為,停止「開發」不等於停止「開發以後之營運」,因而廠商的營運不受影響。但法官於裁定書中已明白指出,「開發行為」的範圍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定義,包括該行為的「規劃、進行及完成後之使用」。既然法有明文,則行政機關的見解即不無商榷餘地。
其次,法院是否誤解環評?是否漠視廠商利益?事實上,法官於裁定書中已經說明,中科三期環評於當初審查通過時即附有「開發單位在營運前應提健康風險評估,如評估結果對居民健康有長期不利影響,開發單位應無條件撤銷本開發案」的條件。
法官於開庭時也曾詢問相關官員,自95年7月31日公告審查結論迄今,中科園區管理局、環保署與國科會究竟為「健康風險評估」的審查做了什麼?令人遺憾的是,出庭應訊的行政官員並未給予法官充分、可信的答覆。平心而論,如果環評單位與開發單位於過去漫長的四年中努力完成一份令人信服的「健康風險評估」,豈會出現今日「暫時性禁令」的困境?
雖然如此,為顧及停止營運可能對廠商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行政法院於裁定書中還很少見的表示,如果日後隨著訴訟進行所揭露的事實,能使法院相信,聲請裁定之民眾在環境影響評估的實體法上沒有「正受暫時保護」的權利存在,法院也可依職權撤銷該暫時性禁令。換言之,只要環評單位能提出確實資料以證明「對環境並無重大影響之虞」,不但「暫時性禁令」可以撤銷,也可憑以重新做出合法的環評審查結論!
反之,如果行政機關未能從做好「健康風險評估」的關鍵著手,卻一味以「廠商對行政機關存有信賴原則」或「中科開發具有應保護的公共利益」而對抗法院,只怕對於環評爭議之解決將是緣木求魚、徒勞無功,且恐將拖延訴訟而擴大民眾爭端。最高行政法院於昨天駁回行政機關對中科三期環評案提起的抗告,即為適例。
有道是:「解鈴還需繫鈴人。」我們欣見中科環境評估審查會趕在8月的最後一天,以更嚴謹的方式重新「有條件通過」該案的環境影響評估。我們也衷心期盼,這份剛出爐的環評報告能讓居民信服而停止抗爭,更希望該環評結論符合法規要求而為法院所接受。要之,唯有當環評單位的作為被行政法院認為合法有效時,環評爭議才能真正落幕!(作者是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
文章來源: 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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