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社評兩岸需建立協商新模式


從二00八年六月兩會恢復協商至今,已舉行了五次會談,簽署了十四項協議,可謂成果豐碩。第六次會談也即將在本月二十一日舉行,雖然雙方已確定無法簽署投資保障協議,但仍可簽署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由第六次會談進行的狀況來看,我們認為,兩岸已到了需要思考協商新模式的時候了。



 從這五次的江陳會談來看,兩岸似乎已形成了一種協商模式,海陸兩會甚至於稱之為制度化協商。這個模式大致可以歸納為幾個特點:

 一、每年舉行兩次,輪流在兩岸舉行。截至目前為止,兩會協商是上半年舉行一次,在大陸舉行,下半年舉行一次,在台灣舉行;一方面可以彰顯對等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讓民眾熟悉大陸來台協商,有助於氣氛的改善。

 二、會談前有兩次的預備性磋商。預備性磋商是由副董事長領軍,也是輪流在兩岸舉行,其主要目的是兩岸會談各項行政作業的安排,同時也解決較棘手的問題。

 三、主管機關的業務溝通。兩岸的事務幾乎都牽涉到公權力的行使以及高度的專業,除了主管機關之外,沒有人可以代勞。例如空運是由民航部門主談,ECFA是由經濟部國貿局主談。海基海協兩會現在只是扮演一個平台的角色,讓兩岸的主管機關可以就事論事,就專業談專業,找出兩岸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四、決定下一階段的議題。兩會會談除了簽署協議之外,也會共同決定下一階段要談的議題,然後開始安排主管機關的接觸,以進行業務溝通。

 由第六次會談進行的情況來看,我們認為,這樣的模式似乎有修正的必要。首先,很少國家會有每年兩次會談這樣的模式。兩岸在恢復協商之後,雖然有很多的議題待協商,但又不能太快,也不能太慢,因此形成了一年兩次的慣例。這一次會談因為投保協議尚未達成共識,因此只有醫藥衛生合作一項協議,稍嫌單薄。況且每一次會談都動員相當人物力,如果只簽一項協議,難免不被批評。

 一年兩次協商,也會形成一種時間壓力,究竟是好是壞,也很難說。以這次的投保協議來說,內容範圍廣泛,但談的時間很短,而外界卻有期待簽署。因此,當雙方宣佈無法在會談中簽署時,立即引來媒體各種揣測。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未來的協商議題,可能會愈來愈難,就像這一次的投保協議一樣,因此,每年兩次的模式確有商榷之處。

 我們認為,兩岸協商,應該超越制度化階段,進入正常化階段。事實上,兩岸要談的議題仍然很多,海基海協兩會應更積極扮演平台功能,為兩岸所有相關主管部門建立起聯繫管道,平常即可就相關議進行協商,等到有具體共識時,再由兩會簽署協議。如此,不僅雙方有較充裕的時間討論,也可避免外界過度的期待。

【中央網路報】

文章來源: 中央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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