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自殺未死非凶 舊屋主免賠


中國時報【王志宏/高雄報導】
買屋


在屋內自殺未遂,算不算是凶宅?陳男向李男買屋,事後因付不出銀行貸款急著脫手轉售,此時卻發現曾有人在屋內服藥燒炭自殺未果的傳聞為真,原本以八七○萬買入房子,不得不降價以七○二萬出售,陳男向李男請求損害賠償八十七萬元,但法官認為當時燒炭男子未死,不符凶宅要件不用賠。

九十七年四月,陳男透過房屋仲介向李男購買下高雄市復興二路一戶店面房屋,售屋期間業務員曾告知有人在屋內自殺,大樓住戶也曾聽聞卻始終無法證實,陳男最後仍買下房子,事後因貸款壓力決定脫手。

但自殺傳聞讓房子無法順利賣出,房子最後只得降價以七○二萬元售出;交屋後陳男控告李男詐欺(不起訴),並查出九十六年二月時,確有吳姓男子在屋內服藥燒炭自殺獲救。

陳男認為,有人自殺消息讓房子成「凶宅」影響價格,對方當時隱匿消息,讓他蒙受損失要求賠償八十七萬元。

李男則說,當時房子是父親租給他人使用,對承租人行為並不知情,他也不住附近,沒有刻意隱瞞。

承審法官調閱當時資料,顯示確有吳男服藥、燒炭自殺,但未死亡與凶宅要件不符。

法官也說,凶宅認知常因個人心理、宗教信仰、死亡時間遠近有不同感受,吳男自殺未死距房屋買賣已一年多,且附近住戶很平安亦沒有傳出靈異或不吉事情。

律師邱超偉表示,依房屋仲介規範,凶宅是指「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房屋,就算燒炭未死也不能認定是凶宅,一般人社會認知是有「死」才算「凶」,所以一定告不成。

法界人士指出,是否屬凶宅見仁見智,即使沒死仍有人認為是凶宅,心裡還是會毛毛的;仲介規範只是參考標準,此案可以再上訴。

文章來源: 中時

文章轉載: http://house.iphone-seo.info/new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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